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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厅出台意见 规范净采矿权出让
- 录入时间: 2013/5/7
- 4月2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探矿权。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意见》要求,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采矿权报批工作,配合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相关政策的处理工作。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净采矿权出让要求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工作。
《意见》明确,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采矿权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各交易机构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度,《意见》要求各地抓紧制定或完善《县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出让所得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开展采矿权储备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采矿权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