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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文件加强采矿管理
- 录入时间: 2015/3/16
- 为加强采矿管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公布了《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根据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量、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石损失量,以及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根据《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总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人和聘请的专家组成。
国土资源厅依照《办法》组织开展工作,并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结论。价值鉴定结论作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证据材料的,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办法》实施后,2004年1月8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算公式
1.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算公式:W=R×P
W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R为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量+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
P为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行政区域内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
2.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算公式:W=Q×P
W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Q为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石损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