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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信息- 健全地灾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 录入时间: 2015/10/18
推动以“四大体系”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必须要有健全的保障机制。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五大保障。
一是法制保障。强调继续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地方性的配套法规规章。地方制定的法规规章,不一定要“大而全”,可以针对当地最为突出的某一灾种来立法,比如上海于2013年4月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也可以针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某一项重要工作,比如四川省凉山州为进一步规范群测群防管理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11年至2014年先后出台了《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与问责办法(试行)》、《凉山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和《凉山州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实施细则》。这些不同层级的法规规章,不仅促进当地依法防灾水平的提高,也会促进当地政府、部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是队伍保障。这方面,在当前各级政府严控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一者对现有机构、人员进行整合,对其职能重新定位,对人员进行重新调配和培训,使其能够尽快承担起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和技术保障的任务;二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确定具备地质灾害防治专门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来为地方政府、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决定》还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大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也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地质灾害监测、调查等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是资金保障。《决定》除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用途外,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的补助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特别是鼓励各地在现行法律规章的框架下,探索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是科技保障。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较为滞后,一些成熟的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与地质灾害防治还不多,一些关键设备、装备的研发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决定》要求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相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生产单位可以据此积极向当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五是宣教培训保障。2006年冬,国土资源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许多地方高度重视,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教培训工作列入重要工作,通过坚持不懈的宣教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乡要定期举办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班并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培训。特别要求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情况,增强组织指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