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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规范矿业权转让 查明经营主体 实行部门联动 限制转让时间
- 录入时间: 2013/3/21
-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日前根据矿业权私下转让情况,制定具体整顿措施,切实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
据了解,该旗矿业权私下转让主要有3种形式:第一种是以合伙经营方式隐蔽转让,采矿权人以合伙经营的方式将90%以上的股权转让他人,自身只是象征性地占有10%或更低比例的股权,基本放弃了经营权,由新的投资主体经营管理;第二种是以承包经营方式私下整体转让,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采矿权连同附属设施整体转包给他人,原采矿权人完全退出经营;第三种是以承包方式分割转让,采矿权人将采矿权分成若干区块,自己经营一块,其余区块分别以转包的形式转让他人,对外仍沿用原采矿权人名称。
针对上述3种隐蔽转让形式,鄂托克旗制定了3条应对措施:凡股份转让或占股比例变化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采矿许可证档案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符的,均按采矿权已转让对待;在矿山企业年检、换证过程中,加大国土资源部门与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采矿权变相非法转让行为,实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查处;以申请在先和有偿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必须达到5年以上方可进行转让,不足5年申请转让的,需要原批准机关同意。
同时,该旗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合资、合作和参股等形式取得矿业权,实现采、选、冶、深加工一体化,推动产业聚集发展。